可以把別人的攝影作品用App改成繪畫效果嗎?
拿捏著作權保護法裡重製、改作、合理使用
最近香港畫家姚昌明參展畫作「雨傘運動」引起爭議。畫作構圖、色調和細節幾乎和攝影師林亦非照片作品一模一樣。林亦非此件攝影早已授權國際知名Getty Imags,將向姚昌明追究法律責任。
我參加文化部智慧財產權講座,有一堂由知名著作權法專家章忠信主講,正好提到攝影著作保護。
法律只保護「照片本身」,而非照片中人、物品、景象。只要未經授權使用這張「照片」就是違法。不過他的講義有一句:「依照片畫圖,不致於構成侵害著作權」。其實讓我有點驚訝。沒多久我就在書店看到當期「聯合文學」雜誌封面採用繪圖方式呈現電影《第凡內早餐》一幕。
真的是這樣嗎?可以把別人的攝影作品改成繪畫呈現,甚至是用App改成繪畫效果嗎?
我後來在章忠信老師「著作權筆記」網站看到文章:《依照片畫圖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提到2005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0號民事判決。
「依照片畫圖,不致於構成侵害著作權」是有些附帶條件。
原告攝影師到深山拍到保育類野生動物「長臂金龜」、「烏頭翁」,發表於野生動物圖鑑。被告是藝廊,被指控沒看過動物僅透過掃描照片方式另外製成類似的繪畫放在網站上。原告主張著作權財產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及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
最大的爭議點是重製,結果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藝廊沒錯。因為兩者不太相像。
法院認為圖畫和照片有差異,圖畫只有動物主題並沒有照片顯示的空間背景,而且動物細部特徵、配色、比例與照片多有出入,不可能僅為掃描重製,仍需相當投入繪畫技巧,「實已具備相當程度之原創性,已成為另一美術著作。」還提到被告擁有繪畫的學經歷,俱備美術創作能力。
法院提到攝影之「對象」不屬著作權所保護範圍,而且限制他人繪製或拍攝自然界生物,不太合理,不宜過分擴張著作權保護範圍。
所以回頭看姚昌明畫作爭議,初步看起來和林亦非攝影作品非常相像,如果用美術創作反駁,恐怕也有相當難度。
講座中另一個熱門話題是谷阿莫「N分鐘看完某電影」,他認為是二次創作的合理使用。
這將會是一件很具代表性的判例,因為網路上有太多使用電影片段剪輯成MV或是解說West World複雜的時間線。更別說配上劇照發表電影心得。以後影迷該怎麼辦?
很多人從法律角度解釋有沒有商業目的、使用比例、對片商的影響。
章忠信「X分鐘看完電影系列短片侵害著作權嗎?」評論過本案。
文中有一段:「若僅是濃縮劇情之介紹,就不易主張合理使用,若是揶揄嘲諷原著,則有很大合理使用空間。至於本案片商認為谷阿莫是剪輯網路上非法上傳的影片,構成侵害著作權,則不該是關鍵點。」
我認為「非法上傳的影片」才是片商訴訟的動機之一。雖然網路上有很多影迷的二次創作,至少是正式發行播映的內容,為了口碑效應,片商沒有提告的必要性。只有影響重大利益,才會花錢打官司。
民事賠償金額可以從受害人的損失或是加害人獲利,兩者擇一選擇。
其他課堂主講人常提到,有時碰到別人抄襲你的作品,估量可能得不到多少民事賠償,多半只能自認倒楣。
這也提供想要「合理使用」的二次創作者參考,小心不要踩到有重大商業利益的地雷。